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參稅捐稽徵法第44條)
2.所述活動辦法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如違反法令規定者無效,參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所述抽獎活動即於民法上 貴公司即有意思表思中獎人可獲有獎品,中獎人自有權利要求給付該獎品,所詢歸還發票,是否可要求對方歸還原中獎的獎品,為屬民事糾紛,仍應就事實認定請司法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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