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民國 66 年 05 月 17 日台財稅第33183號函:佣金所得於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列於執行業務報酬項目
扣繳義務人給付佣金所得,於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扣繳稅款暨免扣繳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編者註:現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時,可將給付之佣金報酬列入執行業務報酬項目內,無須另於該項扣繳憑單及申報書中加列所得類別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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