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該辦公室及活動地點有社團法人使用事實,雖以社團某位理事的名義向自然人簽訂租賃契約,社團法人仍可申報租金支出,建議租賃合約內略作說明,或附註說明。
2.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承租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 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 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單次給付租金達20,000元時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費率為 2.11% ,由給付單位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