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3 條第1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所詢 貴公司跟對方買東西是為對方銷售貨物行為,如對方非為小規模營業人則應取得統一發票方為合法入帳憑證;如對方為小規模營業人該領據如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並加蓋印章(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有關外來憑證與對外憑證之應記載事項)。則可為合法入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