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公司贈與土地給個人,如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經營缺乏攸關性,不得無故贈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有違公司法第23條、第193條規定,董事會/負責人須負損害賠價責任;
另依所得税法及其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費用或損失;如情節重大尚涉及刑事責任(背信、詐欺),建議應審慎斟酌。
2.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公益團體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故如所詢帳上分錄以成本轉列沖銷,扣繳申報差異於扣繳調節中說明即可。
3.土地所有權人無償移轉他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土地為免稅項目),按營業稅法第 3 條第3項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第一款及第二款其認定,以時價為準。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7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規定。
4.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給他人,雖非贈與稅課稅的對象,惟受贈人仍應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現值為準。(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綜上說明 貴公司欲捐贈土地給予個人,建議先確認該贈與目的為何是否有違法事由存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