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以貨物外銷,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參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如所詢出口商品金額約1000元,應取得郵政機構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作為申報出口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
另所詢簡易報關支付費用100元,應係為快遞/物流公司收取之服務費。
2.如未申報出口適用零稅率,營利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