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保留盈餘還公司借款並無問題,惟償還借款並非未分配盈餘加徵可扣除項目,如不分配股利給股東,或依法另可減除項目(如產創23之3之實質投資),仍需依規定加徵5% 。
2.公司償還借款分錄相對科目非保留盈餘,分錄如下:
(借)銀行借款/股東往來XXX
(貸)銀行存款XXX
3.依公司法第237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上公司法規定,所稱特別盈餘公積公司非一定須提列,公司得以章程訂定後股東會議決,公司完納稅捐後分派盈餘前方須依法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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