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IFRS 16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租賃,但下列項目因適用其他準則規定而排除適用:(1) 礦產、石油、天然氣與類似非再生資源之探勘或使用之租賃、(2) 屬國際財務報導解釋(IFRIC) 12「服務特許權協議」範圍內之合約、(3) 對於出租人,屬 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範圍內之智慧財產權之授權、(4) 對於承租人,屬 IAS 41「農業」範圍內之生物資產租賃,及屬 IAS 38「無形資產」範圍內之授權協議下所持有之權利(例如
影片、錄影、劇本、手稿、專利權及著作權)。承租人對於其他無形資產得(但非強制)適用 IFRS 16。
2.另基於成本效益考量, IASB 對企業提供了「短期」租賃以及「低價值」資產租賃可豁免適用 IFRS 16 下承租人單一租賃模式的彈性。換言之,符合短期或低價值資產租賃之承租人,仍可簡單沿用現行「營業租賃」之會計處理,於租期內認列租金費用並作報表附註揭露即可。
以上所稱「短期」係指租賃期間等於或短於 12 個月之租賃且無承購權。
「低價值」準則並未對所謂「低價值」提供具體定義,惟 IASB 討論時資產在「全新時」價值低於 5,000 美元。
3.如上說明 貴公司事務機如不適用上述排除條款,可以每期支付之租金換算年金現值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定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