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以該捐贈金額對受贈單位填發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參查核準則第79條:「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另參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行為。
參考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56592號函內容:○○公司進口奶粉無償救濟貧寒及捐贈慈善機構,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上說明,公司生產的產品捐贈給路跑單位,建議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