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第 1項: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所述公司合併股權移轉,非屬買賣行為不在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內。
2.若該法人股東身分如具董事或監察人,或 貴公司屬有限公司組織,則須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若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且該股東係單純股東身分(非董事或監察人),則公司僅須更正公司內部股東名簿,無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10 條第2項: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3.其他注意事項建議參考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如該B公司具陸資身分者,應注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