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 貴公司出售民國6x取得之土地,營業稅係屬免稅項目,產生的利得同樣無營所稅負擔。
參營業稅法第 8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一、出售之土地。...
參所得稅第 4 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取得),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