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經濟部69年7月18日商23525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163條參照)
另參經濟部83年11月9日商221194號:公司發行新股保留部分予員工認購係屬強制規定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餘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認購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發行新股時,尚不得未踐行前開規定,即逕行將全部發行新股總額,洽特定人認購。
如上說明員工如依公司法第267條所訂因強制規定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參與認股者,建議勿如所詢給於特定限制,蓋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另公司如有獎酬計畫,讓員工參與非屬公司法第267條所訂,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者,而為留才或獎勵員工所訂定之認購協議,只要雙方合意無違反公序良俗下(參民法第 72 條)即無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