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公司贈與現金給個人,如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經營缺乏攸關性,不得無故贈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有違公司法第23條、第193條規定,董事會/負責人須負損害賠價責任;另依所得税法及其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費用或損失;如情節重大尚涉及刑事責任(背信、詐欺),建議應審慎斟酌。
2.另如符合查核準則第79條捐贈規定對個人之捐贈,會計科目得以營業費用-捐贈列帳,填發免扣繳憑單時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勾選「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