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2.申請期限:
(一)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二)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 , 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3.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 1 個月計算,最長以 36 期為限:
( 一 ) 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 ( 下同 )20 萬元,得分 2 至 6 期。
( 二 ) 應繳稅款在 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得分 2 至 12 期。
( 三 ) 應繳稅款在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得分 2 至 24 期。
( 四 ) 應繳稅款在 500 萬元以上,得分 2 至 36 期。
4.個人應繳稅款在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 包括機關團體 ) 在 200 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5.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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