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符合查核準則第79條捐贈規定對慈善機構之捐贈,會計科目得以營業費用-捐贈列帳作為支出,惟該捐贈有金額上限制。
參同法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對合於前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本款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2.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請參第3項: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六條之二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