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跨境B2B服務為美國的軟體公司提供外包人力,該美國軟體公司,如為台灣境內外商或該B2B服務有在境內使用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為應稅稅率5% 。
參營業稅法第 4 條第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2.該美國軟體公司,如為境外公司且該服務未在境內使用者,屬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
參營業稅法第第 7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有關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