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合夥人個人的薪資仍須依規定做薪資所得扣繳並申報。
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核實認列。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及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
2.所述如為合夥組織,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規定,...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營利所得,合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
按民法第 677 條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如民法所訂合夥契約定有利益分配之標準,自應即以約定利益分配之標準,未約定者按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3.所述如為公司組織,按公司法第112條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又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如上說明公司組織盈餘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盈餘分派公司應申報股利憑單,由股東個人申報股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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