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建議援引以下函令之精神辦理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應於提存時扣繳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甲配銷處租賃房屋為辦公處,其應付之租金,因房租發生糾紛而房主拒領,該處乃向法院提存,依法屬於給付性質,自應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寫扣繳憑單,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歸戶課稅,俟房屋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財稅資料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1/01/18台財稅第3057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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