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二)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要不要處罰?
要處罰,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
(三)可向當地管區說明申請減免罰金看看, 但機會不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