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為售後購回或產品融資,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質上為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不得認列銷貨收入,存貨不得轉銷,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即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在出售和再買回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2.實際上係以存貨擔保借款,不得當銷貨處理,其成本亦不得認列,貴公司與中租迪和之售後租回交易(形式上存貨售後再買回,實則為融資)所開立之發票,與帳上進貨之差異,係存貨融資之差異,於申報營所稅時,若經稽徵機關調帳,僅需調節說明即可。
3. 紀錄貸款交易,始於應付租賃款,後續借記利息與償還本金,貸記銀行存款 。
借:銀行存款 840000
借 : 存出保證金 360000
借:預付利息 300000
貸:應付租賃款(長期)150000
4. 每期攤提時: (減少本金貸款金額時)(減少貸款金額收到中租折讓單)(分錄要再考量進項稅額數字)
借:利息費用(利息)
借:應付租賃款(本金)
貸:預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