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因此,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倘無法繼續使用,欲毀滅或廢棄時,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仍應舉證固定資產已報廢之事實,始得認列當年度報廢損失
本案廢料售價收入4萬不足預留之殘價8萬,差額4萬得列損失,當然前提是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未達則另有報備及其他法定程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