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分二個層面探討:
我司與台灣供應商(A)購買產品, 若貴司與A供應商交易模式, 因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要開立台灣的發票
若公司銷售給客戶C 不負產品瑕疵責任, 純粹是收佣金, 則公司要開立的是收取佣金收入的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