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籌。
因此是屬於公司給付給員工的福利獎金範疇,可列為員工的薪資,這部分要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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