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承作日
借:附賣回債券投資 XXX
貸:銀行存款XXX
到期日
借:銀行存款XXX
貸:附賣回債券投資XXX
借/貸:投資損益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債券附條件交易(附買回及附賣回)應視為融資或買賣,其會計處理 :
一、判斷債券交易為一融資或買賣行為,應依其交易實質為準,而不以書面契約為唯一依據,其判斷標準,通常可從下列五點考量其報酬與風險之歸屬而定:
1.若交易附有買回、賣回條件時,處分債券所得價款與約定之附買回、賣回金額之差額若歸屬於賣方則顯示該債券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若差額屬於買方,則顯示此報酬與風險已移轉於買方。
2.若債券票面利息歸屬於賣方,而買方賺得者為議定之利息,則顯示該債券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若債券票面利息歸屬於買方,則顯示此報酬與風險己移轉於買方。
3.在約定日期到期前,賣方若能洽請買方更換標的債券,則顯示該標的債券僅係擔保性質,其報酬仍歸屬賣方。
4.在交易期間,債券市價與約定買回或賣回金額間如有差額,賣方如有索回之權利或補足之義務則顯示該債券市價變動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
5.附條件交易之成交金額若低於債券之公平市價則顯示交易之信用風險仍歸屬賣方。
前述五點交易實質中,若有任何一點經判斷後顯示報酬或風險歸屬賣方,則視附買回交易或附賣回交易為一融資行為。
二、若經判斷交易為一融資行為,在會計處理上,原債券列帳之資產科目不應受附條件交易之暫時性轉入、移出影響。於附買回交易發生時,賣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負債」科目,買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投資」科目;而於附賣回交易發生時,買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投資」科目,賣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負債」科目,以分別認列因融資產生之資產、負債,以允當表達財務狀況。若經判斷交易為一買賣行為,因交易所產生之損益,於賣出時認列之。
三、債券投資之分類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流動與非流動之區分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