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向銀行承作3個月 附賣回債卷的會計分錄:
借:附賣回債券投資
貸:銀行存款
(二)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 。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
(6)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
(7)前述 (2)(3)(4)(5) 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2.利息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 。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
(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