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企業從國外進口應稅貨物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其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計算之。進口之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貨物稅條例第18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
(二)進口價值 500 萬的貨物是不能直接抵扣關稅和增值稅的 , 因為進口貨物的持有人是納稅義務人。
(三)如果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要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
1、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2、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令)
(四) 如果公司是進口及出口貿易商, 有下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的情況者:
一、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上述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溢付稅額原則上是留抵 , 若檢附退稅相關文件, 可申請溢付稅額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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