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若有原股東與員工(保留10% ~15% )放棄認購、洽特定人認購時,特定人可以是員工嗎?可以是其他員工
(二)公司法第267條,公司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部份依財政部97/07/10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如下 :
核釋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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