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2.如上說明 貴公司於年度終結時,依 貴公司訂定相關休假請假辦法發給員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者,則有上述財政部74年函釋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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