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財政部所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扣繳標準) :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均應按20% 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依給付合約性質若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 1 之租稅優惠,條文如下: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如上說明有關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 1 之適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之計算所得額申請書;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國稅局在接獲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書後,將按「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進行審查,一旦核准,稅率將由 20% 下降至 3% ( 所得稅率 20% * 15% )。 至於國稅局就納稅義務人提示之合約及具體文件審核時,會著重在辨別給付合約性質係屬「權利金」亦或「技術服務」;若可茲區分,亦可能僅就屬「技術服務報酬」性質之部分,予以核准適用優惠稅率。
3.另我國目前與 33 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可上財政部入口網站查詢),依與各國租稅協定所簽訂之權利金之上限稅率所制定之扣繳稅率,給付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權利金支出如欲適用上開扣繳稅率,需填具「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事先申請,並檢具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示之居住者證明,及其為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辦理扣繳申報。
4.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如所詢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符合上述規定;茲就其適用免稅的申請流程,概述如下:
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案件應備文件」所載之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經濟部工業局將參照「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審核,審核通過核發免稅證;
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免稅證明後,向國稅局申請免稅,上項免稅之核准,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前已完成者,即免予扣繳;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時尚未完成者,仍應先予扣繳納稅,俟取得免稅證明後,再辦理退稅。
5.如依規定辦理,並能取得相關證明(如合約支付證明..等),且該費用為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必要之支出,自是可列為公司費用抵減應稅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