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2.會計處理依合作項目以適當科目入帳如
借:XX費用(如為促銷商品列廣告費、贈與慈善團體則列捐贈)XXX
貸:存貨XXX
貸:銷項稅額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