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可扣除休息時間。
2.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例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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