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請參考注意事項第(5點):(5)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會建議將行號的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他家人。
(二)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給付標準及給付期間資格如下: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相關補助要點及常見問答詳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
3. 給付期間
(1)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①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甲、第1期:1月1日至1月31日。
乙、第2期:2月1日至2月28日(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 。
丙、第3期:3月1日至3月31日。
丁、第4期:4月1日至4月10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合計共領取4個月。
②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甲、第1期:7月29日至8月28日。
乙、第2期:8月29日至9月28日。
丙、第3期:9月29日至10月19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合計共領取3個月。
4.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2)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3)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請領津貼期間之起日在111年1月18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父母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4)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5)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6)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7)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8)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