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例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舉例而言:勞工月薪30,000元,於 平日加班3小時, 休息日加班6小時, 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 其加給工資算法如下:
((30,000/240x4/3x2)+
(30,000/240x5/3x1)+
(30,000/240x4/3x2)+
(30,000/240x5/3x4)+
(30,000/240x8x1))
=2,708.33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