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同法第240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又同法第240條規定之決議方法係指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至應由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為公積轉作資本之決議,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經濟部91年3月11日商字第09102037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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