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福委會購買禮券時,如銷售單位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福委會,員工去兌付貨物時才開立統一發票給員工個人且還可找零者,依稅法說明此作法視同現金禮券(就如同郵政禮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福利金當年度對員工現金發放部分依法不得超過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
但若購買時銷售單位有開立發票給福委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則視作為提貨券,可不佔當年度福利金收入總額40%現金發放比例,但以上之現金券、提貨券及以禮品等實物發放方式都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者,都是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但應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且於2月10日前填發給員工,供員工辦理結算申報。
另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應先扣掉員工薪資提繳部分,因員工在薪資提繳福利金時,該部分薪資已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薪資自提部分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另若給付福利金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也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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