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4年12月以前者,則以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扣抵。
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8、9款)
電費先由房東墊付,之後房東再向公司請款,會需要再報房東個人所得扣繳?這非房東的所得,是代墊款,非扣繳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