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貨物稅免徵及退稅的規定如下:
(一)免徵
1.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應納貨物稅的貨物,免徵貨物稅:
(1)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2) 運銷國外者。
(3)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4) 捐贈勞軍者。
(5)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2.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自103年6月5日起至113年12月31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二)退稅
1.貨物稅條例第4 條規定,下列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可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1)運銷國外者。
(2)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3)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4)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5)在出廠運送或儲存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致物體消滅。惟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上開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參貨物稅條例第4條)。
2.以進口及國內產製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並非屬裝置於冷暖氣機者。
(參財政部70/09/01 台財稅第37299 號函及74/01/17 台財稅第10564 號函)
進口退稅
依據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已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若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內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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