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 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三、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其他詳細說明請參閱該函釋
如所述國外總公司派駐駐台高階管理人員在台灣子公司,補助該外籍在台人員生活費用等,如符合該函釋規定者,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且如所述該費用係由國外總公司負擔,公司無須認列該費用入帳僅為代收款付款,台子公司無須負擔扣繳稅務問題,向總公司請款開立INVOICE即可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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