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若全額屬員工退休金,可列公司費用。
另扣繳部份,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退職所得辦理: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
若屬111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下列供參)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alien-tax-question/taxation-scope/l8MbDzA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