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01 活動相關文件及活動照片的準備,與創設目的相符。
0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若符合教育勞務是免稅的。
03 開立用報名費收據需要付印花稅,詳可見印花稅法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 令: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如上述若 貴單位為以推展教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教育團體,辦理上述所稱活動報名費收入,可比照前述函令意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開一般收據給參賽者比照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
如非前述之團體者建議應按說明2.辦理。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中僅「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
故如其未辦理稅籍登記,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畫圖比賽收取報名費),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將第4、5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3聯代替銷售額之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