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
如所述台灣公司透過日本電商平台銷售貨物所收取之服務費,如符合上述定義者則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支付該服務費建議於支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