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逸偉
榮譽會計師
A:工程業會計認列規定如下:
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
所以,依據上述規定除非有例外,原則上要依據合約總價認列工程收入。
另外,若工程因驗收產生爭議(未開立發票請款),仍需要估計完工比例認列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