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營業稅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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