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雙方各執乙份的合約書,對方遺失找不到,並不會影響雙方已合意成立之法律要件,如對方有索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2.另參台財稅第7577149號函: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國內使用應貼花
主旨:臺灣○○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加工合約書,以該合約書影本加蓋該公司進、出口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在國內辦理該項貨物不結匯進、出口手續,該項憑證應按每件加工費收入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三、臺灣○○公司不以該合約書正本使用,而以影本加蓋該公司進出口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持以向主管機關據以辦理,已構成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要件,依照印花稅法第1條或第12條規定,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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