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營所稅方面,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二)營業稅方面,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以廢止公司登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列載餘存貨物帳面價值,視為銷售貨物,核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額。
(三)依國稅局認定方式,應將公司貨物依時價開立二聯式發票,若存貨價值已經損失,採減價出售,或減價出賣給股東,用實際成交的減價後價格申報營業稅,會好過於按時價分配給股東要好些。
(三) 若和股東有買賣交易行為,金流,憑證流都要清楚,避免公司和股東之間有不必要的爭議。
(四) 和應付股利無關,存貨買賣是存貨買賣的分錄,屆時清算要分配時,了結債務,再分配賸餘財產給股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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