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要保人變更為保單所有權利義務之移轉,準此, 貴公司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員工,乃為公司將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員工所有,屬財產移轉,經該員工允受,則該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惟營利事業(公司)非屬自然人,非贈與稅課徵對象,該員工受有利益故應對該員所得課稅。
2.如所述企業購買留才保險,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如上說明該要保人變更,該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建議併入該員薪資所得扣繳及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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