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財政部函釋,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的理由。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於書立或交付時即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日後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能申辦退稅外,其餘情形均無法退還。舉例來說:已繳納印花稅的承攬契約嗣後因故解除或未履行、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因故無法移轉而解除等情形,已繳納之印花稅均無法退還。
2追加工程仍要貼用印花稅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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