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鴻
榮譽會計師
A:收入認列請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1) 辨認客戶合約;
(2) 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3) 決定交易價格;
(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及
(5) 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重點當你的商品控制力已移轉給客戶時要認列收入,外銷以你們的貿易條件來看控制點轉移,要證明商品控制力移轉的文件,可用invoice 出口報單 合約交互使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