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三條第一項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做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其收益中包含以利息、財產交易所得等複合式收益,建議列於營業外收益及費損之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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