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 其他損失。
2. 依所得稅法第4條: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應屬免稅所得,不需申報所得。
3. 應與受損害人簽訂協議書,及留存匯款(賠償款)記錄,可列公司其他損失。
下列國稅局問答供參
https://www.ntbna.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7ad87d5a2dda489e881d8cecb58d652a&ewpt313UUID=16cae2e0cb200000075304d4456c6337#gsc.tab=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